近日,《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得到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王维民的解读,从中了解到吉林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6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近日,全省失业人员迎来了一个利好消息,我省出台失业保险新政策,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提高,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1256元/月……这是昨日新文化记者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两个《通知》的实施将有力地减轻企业负担
发布会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王维民表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去一降一补”和国企改革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决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两份文件。
制定两个《通知》,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民生保障的实际需要;既是吉林省实施民生工程、促进民生改善的重大举措,也是失业保险“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等功能作用的具体体现。两个《通知》的实施,将有力地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同时,失业人员待遇水平将大幅提高,失业群体的生活将得到有力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失业保险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据悉,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其功能作用日益增强,从失业救济向主动的失业预防转变,从保障基本生活向积极的职业能力提升转变,在“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两个《通知》的制定出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此次降低费率紧密围绕国家和全省三去一降一补的改革目标,将推进我省供给侧改革的步伐。此次失业保险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将为全省企业职工减轻负担6.9亿元,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健康发展。二是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水平,此次调整标准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76元至260元不等。三是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抓好两项政策落实的基础上,配合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稳定岗位,预防失业,促进企业改革脱困,健康发展。
新费率从今年起执行期限至明年4月30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中提到,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此政策带来的“红利”,可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4.1亿元,为全省参保职工减负(增收)2.8亿元。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中明确,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1256元/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11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1035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960元/月。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按新标准对1至3月提高标准部分予以补发
据了解,省人社厅对抓好政策落实高度重视,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社保局督促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两个《通知》的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现阶段要确保失业保险新旧费率衔接有序。各地从1月1日起执行新费率,对1~3月份按原费率多缴的部分予以退还,并切实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要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发放。省人社厅将会同省社保局指导各地从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对1~3月份提高标准部分予以补发,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有关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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