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吉林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吉林省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同时,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6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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