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补贴是一项稳定就业的重要政策,那么稳岗补贴应该如何办理,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政策依据
1.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56号)。
2.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5〕183号)。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2.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市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3.裁员率计算公式为: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x100%。
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上年度参保减少人数为基数,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非裁员人数。
4.申报企业应对本企业裁员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施时间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五、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次年申报上年度补贴,过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重庆市稳岗补贴申报企业减员情况自查表》(附纸质件一份以及电子件);
(三)企业上年度与离职人员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企业在社保系统做人员减少时减少原因为辞职的不用提供)、退休审批表、调动文件、死亡证明等复印件及资料清单(每份加盖公章)。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佐证资料。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相应资料向区就业人才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及审核
就业人才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资料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区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在区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复核。
(三)复核与拨付
经复核无异议的,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审核结果公示下载网址:www.ybrs.gov.cn;
咨询电话:67832525。
附:渝人社发〔2015〕156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有关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防范失业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将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明确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的稳岗补贴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稳岗条件的企业。扩大适用范围后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市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裁员率计算公式为: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x100%。
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上年度参保减少人数为基数,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非裁员人数。申报企业应对本企业裁员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统一稳岗补贴额度。对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补贴额度与渝人社发〔2015〕45号文件明确的额度一致,即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三、简化补贴申报程序。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按渝人社发〔2015〕45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公示相关信息,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附件2)。经复核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扩大适用范围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申报补贴时,不再提供企业类型认定证明,只在申报表中自行选取,如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只选取其中一项。各区县(自治县)在填报企业稳岗补贴情况时,需对上述三类企业单独统计。
四、强化资金使用效益。稳岗补贴资金可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稳岗补贴在“其他费用支出”的“稳定岗位补贴支出”中核算。各区县(自治县)要合理安排基金使用计划,及时调整基金收支预算,在优先保障失业保险待遇前提下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切实把补贴资金用在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上。
扩大范围后的稳岗补贴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稳岗补贴的申报及发放,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15年9月20日前完成。
五、做好统计监测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经办力量,优化服务流程,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发挥政策稳定岗位、预防失业的作用。要加强失业动态监测,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定期评估稳岗政策效果,做好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要按时填报《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3),并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区县(自治县)上季度稳岗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同时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2015年前三季度情况表,请于9月28日前报送。
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主动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企业知晓度,保障政策用好用足。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联系人:杜纳力 甘 燕
联系电话:88633902 88633907 88633905(传真)
电子邮箱:cqjyc2012@163.com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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