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方式,下面就是中国社保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指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指南】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1%
个人:0.5%
缴费基数
1、城镇职工
2628元≤月缴费基数≤16200元
2、灵活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52元/月。
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1、城镇职工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纳。
2、灵活就业人员
(1)预存代扣
每月26日至月底,缴费银行将自动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卡中代扣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确保在此期间缴费卡内有足够的钱用于扣款,钱款不足将造成有的险种缴费中断。
(2)实时缴费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在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现金缴纳,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时到账。
缴费地点
南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南京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办理指南
1、受理条件:
(1)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且有剩余领取期限
(2)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
2、所需材料:非本市户籍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个人档案资料
(3)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含首联及本人联)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3、办理程序: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计算。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及个人档案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需另行填写《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申请表》。
办理次月的25日前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至转入地经办机构。
4、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5、办理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相关窗口。
6、办公时间:每月月底结算期外的法定工作日。(结算期为1.5天)
7、联系电话:025-86590821,025-86590825
南京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南京市失业保险部 | 水西门大街61号A区6、7号 | 86590821 |
玄武区失业保险所 | 珠江路275号 | 57715417 |
秦淮区失业保险所 | 中华路505号 | 52852017 |
建邺区失业保险所 | 嵩山路18号 | 86468861 |
鼓楼区失业保险所 | 中山北路88号建伟大厦22楼 | 83209026 |
浦口区失业保险所 | 珠江镇珠江路劳动大厦 | 58851640 |
大厂失业保险所 | 杨新路298号 | 57068202 |
六合区失业保险所 | 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 | 57102701 |
栖霞区失业保险所 | 和燕路417号 | 85391371 |
雨花台区失业保险所 | 雨花东路1号 | 52883438 |
江宁区失业保险所 | 天元东路52号 | 52137740 |
溧水区失业保险所 | 溧水县中山路3号 | 57207075 |
高淳区失业保险所 | 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1号 | 57311616 |
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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