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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降低保险费率不影响职工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

 字体时间:2016-04-2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5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就具体落实措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能为企业减多少负担

张义珍表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都提出了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这一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更好地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扎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等一系列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

陆克华认为,当前“五险一金”相当于职工工资的40%左右,其中住房公积金的比重也比较大,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有利于增加就业,稳定经济增长。

实践也证明,有必要在基金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务院在2015年决定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以来,各地采取措施,积极落实,降低了企业成本,稳定了社会就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根据初步测算,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果养老保险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张义珍说,“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个至1个百分点来进行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元至600亿元,如果再加上2015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是否影响参保群众待遇

对于参保群众对今后待遇的担心,张义珍明确回应,“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

她表示,首先,此次调整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其次,此次调整设定了“在有条件的省份”“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暂按两年执行”等限制条件,经过了科学测算和充分论证。其中,有条件的省份是指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的月份要高于9个月,单位缴费比率在20%以上和20%的,并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高于9个月。这些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根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张义珍表示,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至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是都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都不会因降低费率而降低。”张义珍说。

政策何时落地

降费率的消息传出后,企业翘首以盼好政策尽快落地。对此,张义珍透露,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原则审议通过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将于近日正式印发。

人社部近期还召开了全国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在会上已经对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有关工作进行了组织部署。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制定好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具体方案,同时也要做好方案的备案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还要按时足额支付。

围绕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陆克华透露,住建部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央行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内容有3项:一是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二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陆克华特别强调,此次调整是阶段性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同时,降低的幅度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要符合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要考虑职工的利益和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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