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县财政局获悉,依据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县从4月份开始按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将在4月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时予以核减。
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惠及所有参保单位和职工。以2016年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2550元作为缴费基数,按截至2015年年底我县参加失业保险9.76万人计算,预计每月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124.44万元,全年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约1493万元。
为降低企业成本,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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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5% 个人缴0.5%
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3月22日发布消息,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从4月份开始,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在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同时,江苏省将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动态全覆盖。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的地区,确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我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我省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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