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人社局等发布了3月汕头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新消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额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日,汕头市人社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汕头市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稳定就业。
《通知》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汕头市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调整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8%、个人费率调整为0.2%。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底。
按照目前的政策,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前,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5%,个人为0.5%。调整后,以企业参保职工人数为100人为例,企业每个月至少少掏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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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指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持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它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其他
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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