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下面中国社保网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经典案例
白某大学毕业后开始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在其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为她缴纳失业保险保险费。两年后,白某由于自己的身体欠佳,经常生病,于是主动与公司协商辞职事宜。在公司表示同意后,白某开始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程序向公司写出了申请,公司经研究后决定批准白某辞职。辞职后,白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失业登记,以方便其享受失业待遇。却不料公司告知她没有资格享受事业保险待遇。白某对此很是不解,她认为公司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目前自己又处于失业状态,为何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呢?那么审理失业保险金到底应具备什么条件呢?
案例解析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事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额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事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事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是,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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