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丽水市本级、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为1148元/月,比原先提高135元/月;
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为1035元/月,比原先提高1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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