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办法
8月31日,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实施,失业保险在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将进一步发挥。
根据规定,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均可申请稳岗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上年长沙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单位裁员比例=[单位年末参保人数(剔除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人数)-单位年初参保人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包括以下情形: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3、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4、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5、退休、死亡、升学、入伍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人事、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具体补贴标准为: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省人社厅表示,属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须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省本级参保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各参保单位要加强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管理,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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