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0.5%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2015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iye/111965.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