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凭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6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申请的10日内,对其申领者的资格、失业金的发放期限、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本人。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人员,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有关补助标准。
(3)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到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档案由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 保险经办部门管理,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档案应移交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实现就业的档案移交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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