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申领程序。
一、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
二、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1、应征服兵役的;
2、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三、参保企业申报审批程序:
参保企业(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起7日内,将失业职工档案等资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办理接收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由企业通知本人按期办理申领手续,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四、失业人员本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
1、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本人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办理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3、失业人员须本人持以下材料办理申领手续。
①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近期免冠1寸、2寸照片各一张。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六、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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