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待遇条件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所需资料
1、《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待遇标准
标准为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四)申领程序
失业人员持申领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局一楼业务大厅⑥号窗口办理申领手续(每月1~20日办理),待遇于审批完毕的本月划入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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