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联合出台《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按照国家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主要适用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等四个类型。我省结合省情,扩大了实施范围,将稳岗补贴政策延伸到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补贴政策从2014年起执行到2020年底。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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