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农民工失业保险】《人民日报》报道:《沈阳农民工能参加失业保险》——沈阳市近日出台措施,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我作为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了20余年的老业内,读了这条正面新闻,实在高兴不起来,唯有苦涩和哀叹。所谓失业保险,乃《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之一,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早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就发布并开始施行《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职工都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费,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工“能参加失业保险”,何止是“能”,而是“必须”依法参加!这是10年前国务院的法规就明确的,怎么时至今日沈阳才说“能”?让法律迟到了10年,还要在媒体上“炫耀”,未免滑稽搞笑。我认为,这条消息无异于一封举报信,在控告沈阳劳动保障部门严重不作为。我更想知道,现在全国到底还有多少地方仍然把农民工排斥在失业保险之外?希望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彻底普查一下,并汇总上报国家人保部,给国民一个负责任的交待,并要强化法治措施,尽快予以弥补。
再就是,农民工兄弟亟需增强自己的失业保险维权意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农民工而言,只要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劳动合同终止失业后,即可领取12至24个月不等的失业救济金。对此项权益,许多农民工忽视了,劳动合同一旦终止就转脸走人,根本想不到还有失业保险金。不能把这个法定的权益白白放弃掉,应当持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如果这时候发现单位未给自己办理失业保险,可以“秋后算账”,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或令其为自己补缴失业保险费,然后再登记计领失业保险金。
用工单位存在逃避为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现象,以及农民工失业保险权益意识的淡薄,归根到底,无不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作为缺位或乏力有直接关系,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提高执政为民的意识,强化执法,扩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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