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第十五号令修订发布的《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对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扣除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从1998年8月1日起,企业按职工月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在2%以内的,据实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无法核准工资总额的企业,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企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全部职工人数乘以所在市、县(市)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再乘以2%计算。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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