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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

 字体时间:2010-08-0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所发[2000]36号 发布日期:2000-6-12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中国社保失业保险费】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晋地税所发[2000]36号

发布日期:2000-6-12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六月十二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iye/10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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