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重要课题调研成果,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于4月中旬,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上海市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在具体的缴费参保细节方面,《通知》明确,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
通知还规定,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待遇享受方面,通知明确,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金的核定上,本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期限计算办法以及待遇支付标准均与城镇户籍人员相同。农村户籍失业人员还可以参照《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1]44号)相关规定,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失业生育待遇,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扶持生产资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对于通知实施之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仍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分析解读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期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的这一系列就业促进政策举措,是为了促进沪郊农民就业的一揽子政策,旨在着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预计这一揽子政策将惠及上海市近90万农村户籍劳动力。总体看来这一政策凸显了以下几个亮点:
1失业保险实现“同业同制度、同城同待遇”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将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对于政策出台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仍可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2本市土地流转的离土农民加大扶持力度
对于大龄离土农民,一方面,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七种类型中增加“大龄离土农民”类型。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离土农民,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的前提下,确保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安置就业。离土农民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被用人单位吸纳后,用人单位可享受每人每年16000元的补贴扶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离土农民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扶持。另一方面,通过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帮助大龄离土农民通过灵活就业这一门槛较低的就业形式实现较为稳定的就业。对于“4045”(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离土农民,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于“4757”(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及以内)离土农民,灵活就业后每月可按规定享受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岗位补贴。
3实施对农村户籍人员的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包括进一步提高跨区就业岗位补贴和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等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专项补贴标准,两项补贴的市级标准均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同时要求区县对配套补贴标准予以调整,积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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