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待遇:
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经示范区社保中心批准,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结束后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所在单位为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缴费每满一年补助1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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