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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常识

 字体时间:2010-08-1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失业保险概念与常识 1、何谓失业?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失业是与就业相对应而存在的概念,就业指在国家规

【中国社保网 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概念与常识

1、何谓失业?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失业是与就业相对应而存在的概念,就业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再就业是失业后重新获得就业岗位,再就业不是初次就业。

根据造成失业的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将失业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自愿失业是指劳动者自行提出离开劳动岗位而导致的失业。非自愿失业是指非因本人意愿而导致的失业。按照造成失业的客观原因,又分为摩擦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和季节性失业。

2、失业与待业有何区别?

长期以来,我国官方文件一直未使用"失业"这一概念,而使用"待业"这一概念。待业人员包括两部分:(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2)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待业人员",如果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求就业而无任何职业者。"待业"与"失业"是没有区别的。使用"待业"这一概念是从传统计划经济角度对失业的认识。

3、失业与下岗有何区别?

失业与下岗都表现为劳动者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同的是,下岗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发生困难等客观原因,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但与所在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又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现象。失业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现象。

4、何谓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1)强制性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6、建立失业保险的目的

建立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其中,失业人员是《失业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失业期是指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指失业人员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其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水平应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保障水平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的。

7、失业保险工作包括哪些?

失业保险工作在宏观上主要包括,制定实施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为确定失业保险费率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微观上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参保个人的登记管理、待遇发放、协助就业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就业服务等。

8、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对失业登记的期限,《失业保险条例》未作具体规定。失业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第二日就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10、何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1、《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通过国家立法界定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同时界定有义务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确定国有企业中的七类九种人为失业保险的对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失业保险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中,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包括台、港、澳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等。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的社会服务组织。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仅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鉴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失业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2、乡镇企业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纳入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各类企业。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为1.3亿,数量很大,且许多乡镇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失业人员较多,目前《失业保险条例》未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对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条例》从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有土地作为一种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作如下处理,即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考虑到目前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在其回乡前,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失业保险制度是否覆盖国家公务员?

我国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人大机关、检察机构、审判机关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机构的有关工资、福利、保险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目前我国公务员为530.7万人,1997年机关辞退、开除公务员约5000余人,只占公务员总数的1‰左右。公务员代表国家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其履行职责的性质与企业职工完全不同。因此,《失业保险条例》未将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调整范围。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随着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行政机关从事后勤服务的机构逐步与行政机关分离,成立相应的服务中心,成为企事业组织,今后这类组织和人员分别按照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管理,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14、失业保险是否覆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对社会团体实行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和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即民办事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研机构等。这两类组织应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但目前,这两类组织机构不够规范,人员的工资福利的管理不稳定,各地差别很大;《失业保险条例》对这两类组织是否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15、失业保险是否覆盖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鉴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灵活、规模较小、人员变化多等情况,《失业保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对属于夫妻店、单干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目前暂不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16、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为何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体现了雇主责任,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条例》新增加的内容,通过规定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可以增强劳动者本人的失业风险意识,在一定程序上也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是一种强制性义务,不存在任意性,履行缴费义务要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等依法按时足额缴纳。

17、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中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该单位一个月或者一年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一个单位一个月或者一年发放给全体职工的所有工资。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一个月或者一年的工资。工资是指单位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是为补偿劳动者所消耗的体力或者脑力劳动而发给他们的劳动报酬。职工个人的工资一般以月计算,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奖金,各种补贴和福利不计入职工个人的工资当中。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月代扣职工个人工资的1%。然后,把代扣的失业保险费和单位本身缴纳的2%的失业保险费一起存入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也不享受失业保险金。考虑到企业缴费基数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的部分,且工资总额不宜分割;对在企业工作时间较长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采取对工作满一定期限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一次性补贴的办法,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18、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如何确定?

根据"大数法则",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越大,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能力越强。 1993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确定,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情况变化,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设区的市,即222个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也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包括自治州、地区、县级市等)的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决定。

19、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20、失业率

失业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失业人数与从业人数加失业人数之比。我国目前使用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对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二是所使用的失业人数,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在政府指定的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的人数,不包括未登记人员。

32、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3、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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