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河南省暂调失业保险费率 降一个百分点
近日,河南省社保厅联合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河南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未来失业保险费率将降低一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5年3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同时,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2015年底全面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的省辖市调控,完善省级调剂办法,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据了解,失业保险待遇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其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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