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来沪务工人员杜先生:我是外地城镇户口,在上海工作。单位为我缴纳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五险”。近期单位要搬迁至外地,我们很多员工都不愿过去。单位表示,不过去只能辞退我们。我们想问:单位因此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涉嫌违反劳动法?我们回原籍地领取失业金非常麻烦,是否可在上海领取失业金?
记者调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像杜先生等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87号),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非上海市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上海划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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