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失业保险条例》需理顺五项关系
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已超过4300亿元,社科院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不征缴费用情况下可维持使用7年。
失业保险基金如滚雪球般,体量越来越大,也因此日益感受到来自外界的“压力”。社会保障专家认为,失业保险基金作为专项基金,根据其“自己统筹、收支平衡”的原则,过多的结余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制度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
“经过多年的试点,进一步改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方向已基本清晰,对于建立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已基本形成社会共识。”对此,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在相关报告中建议,抓紧研究修订《失业保险条例》,需要理顺五方面关系。
关系一:基金收支与结余
理顺基金收支与结余的关系,合理化解基金的大量积淀。全总保障工作部负责人表示,长远看,有效避免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或入不敷出,除了“减收”外,还应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上年解雇员工的数量决定其当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二是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精算制度,结合对劳动力市场发展趋势的调查研判,为调整失业保险政策和基金收支精准定位,提升经办机构掌控基金收支平衡的能力。
关系二:失业保险基金与政府就业专项基金
理顺失业保险基金与政府就业专项基金的关系,界定失业保险基金与财政资金在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中的职责。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基金应依法严格限定用于参保用人单位及其失业人员的保生活、稳岗位和促就业项目;财政就业专项基金应主要承担普惠、公共的促就业项目、设施及服务和支持非参保群体就业的支出。“如果地方基金不足,应通过上一级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关系三:失业保险三项功能
理顺失业保险三项功能关系。全总保障工作部相关负责人认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应突出保障生活的功能,如60%左右用于保障生活,40%左右用于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并科学设定失业金标准,可将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为失业金最低标准,避免产生失业贫困。同时,实行递减式失业保险金支付办法,激励失业者更加努力地寻找新工作。此外,完善制度设计,将预防失业关口前移。
关系四:单位职工与非单位劳动者
理顺单位职工与非单位劳动者关系,实现制度普惠。
“失业保险应是国家赋予全体劳动者的权利,每一个劳动者,无论其是否单位职工,都可能面临失业风险,都有权享受国家的保障。”全总保障工作部负责人建议,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放开仅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的限制,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以自愿缴费参保的方式纳入制度;农民工应依法与城镇职工同等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待遇,取消其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规定。同时,简化申报失业保险的程序,努力让每个失业者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关系五: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
理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关系。全总保障工作部在报告中建议,作为参保人的公共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应积极推进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权。“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政策的调整应征求参保人意见,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用途的变更应根据参保人的意志决定,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和民心、顺民意。”
因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等影响,一些参保职工面临转岗或失业。对此,全总保障工作部在报告中建议,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补贴支持其通过在岗和转岗培训不裁员或少裁员。同时,对吸纳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参保用人单位和自主创业参保人,失业保险基金也应拨付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报告特别强调,就业培训内容应与就业市场技能需求结构和不同失业人群择业特点相匹配,结合市场需求,为不同人群量身定制培训项目和教程,增强就业培训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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