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失业保险费率今年起下降1%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近日,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决定从今年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为2%,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比原来分别下降0.5个百分点。
浙江省失业保险费率一直按照1999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标准执行。截至2014年底,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10万人,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1097元/月,有力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2006年浙江省被国务院确定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省市后,浙江省不断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培训,减少裁员,稳定职工队伍。据统计,2006年至2013年,全省失业保险试点总支出104.8亿元,受益对象近740万人次。同时,为扶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下行压力,自2008年以来,浙江省连续7年实施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涉及失业保险费减征达21亿元,为1.3万多家企业发放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1亿元,涉及职工近120万人。
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惠及所有参保单位和职工。预计全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每年可以少缴失业保险费约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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