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失业保险20问 失业多久能办怎么办?
失业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失业保险金可以一次领取吗?失业保险可以停保吗?职工失业后怎样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针对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总结归纳出20条问题,由哈尔滨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处长赵清昊进行解答。
1、哈市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
哈市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最初的国有企业待业职工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缴费标准为:个人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单位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体条件是这样的:
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三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失业保险金,二是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三是生育补助金,四是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五是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农民合同制工人由于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其解除合同失业后,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4、哈市现在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哈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市区每人每月735元,所辖县(市)每人每月518元。
5、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2年的失业保险金吗?
不是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来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为便于大家记忆,列表如下:
缴费年限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领取待遇3 6 9 12 14 15 16 17 18 20 22 24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医疗补助是怎么规定的?
2014年缴费标准已提高到每人每月378.74元,个人不需缴费,患病时享受与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7、失业人员生育补贴金如何申领?
按现在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735元×3=2205元。由本人携带医院住院单、出生证明、计划生育等材料在3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待审核通过后领取生育补贴。办理地址在哈市道里区友谊路423号6楼服务大厅。
8、失业人员死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其家属能继承吗?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其家属如何申领?
失业保险金不能继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现行标准:丧葬补助金为4000元;
一次性抚恤金为6000元。
9、对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哪些要求?
第一个要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允许他人代理。
第二个要求,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主动填报职业技能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
第三个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接受职业介绍,对拒不参加职业培训或不接受职业介绍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10、失业保险金能一次性领取吗?
正常情况下失业保险金是按月领取的。特殊情况可以一次性领取。
11、有网友认为自己失业的可能性较小,没有必要参加失业保险,这个观点是否正确?
观点不正确。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范围内的职工,无论失业风险大小,都要参加失业保险。
12、有网友问,我上一个工作单位给我交了失业保险,可我没领失业金,又找到新的工作了,以前交的钱作废吗?
不作废。
13、没参加过失业保险,现在失业了,没有生活来源,能否申请失业金?
不能。
14、户口是外地的职工,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由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金额一次性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机构负责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缴纳医疗保险费、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15、职工失业后怎样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后,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本人户口、身份证、1寸照片、《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填报职业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
16、领取失业保险金刚刚两个月,就找到了新的工作,还有几个月期限的待遇没领完,可以继续领吗?
不可以。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缓领手续,将剩余期限的待遇予以保留。
17、有的失业人员不理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什么必须参加培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8、失业人员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 费吗?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不需要补交。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指数。
19、原来在沈阳 工作了几年,现在在哈尔滨市工作,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所谓的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职工到当前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并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二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但是因各种原因并没有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三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没有处于失业状态。例如因组织调动发生的跨统筹地区就业,也不存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20、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致使职工失业后没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怎么办?
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材料、失业人员档案、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失业保险减员、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待遇标准、转移档案关系、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和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失业金领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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