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以下晚育假是在98天产假基础上另行增加的产假。
北京:晚育假30天
上海:晚育假30天
天津:晚育假30天
重庆:晚育假20个工作日
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江苏:晚育假30天
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广东:晚育假15天+35天=50天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河南:晚育假90天
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黑龙江:晚育假90天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山西:晚育假30天,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再加60天,共90天
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贵州:晚育假最长90天
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福建:晚育假45天-90天
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辽宁:晚育假60天
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湖南:晚育假30天+30天=60天
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山东:晚育假60天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安徽:晚育假30天+30天=60天
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陕西:晚育假15天+30天=45天
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云南:晚育假30天+15天=45天
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河北:晚育假45天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广西:晚育假14天+20天=34天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吉林:晚育假30天
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四川:晚育假30天
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江西:晚育假30天
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内蒙古:晚育假30天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青海:晚育假30天
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湖北:晚育假30天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新疆:晚育假30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甘肃:晚育假15天
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注:以前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故此推出宁夏晚育假为15天)
宁夏:晚育假14天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浙江:晚育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西藏:史上最牛产假,看了这个,你会觉得以上的省市都弱爆了!
西藏规定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2014年全国各地女职工晚育假、男职工护理假天数汇总”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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