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正式施行,生育保险将实现同城同待遇。
5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发布了《关于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移交广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凡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原省直统筹职工”),从今年1月1日起移转参加广州市的生育保险。同时,参保人按广州市现行生育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原省直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记者了解到,按过去的规定,在广州工作的省直单位职工怀孕后,其产检及生育的医疗费用均需要自己先行垫付,才能凭发票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相比起广州市生育保险直接记账减免的流程要麻烦得多,而且报销标准也低于市级生育保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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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根据2014年底发布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已办理生育备案手续且2015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分娩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本市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原省直统筹职工凭《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在个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市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意见》中明确,原省直统筹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先由选定医疗机构记账,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选定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标准结算。符合享受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原省直统筹职工,在生育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携带医疗收费票据及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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