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生育保险部分待遇调整 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提高
-居民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提高了400元
-职工生育特殊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纳入报销范围
南通市医保中心昨日消息,全市调整职工、居民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政策,提高全市职工和居民的生育保障水平,为职工生育保险与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衔接做好准备。其中,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比以往提高了400元。
本次职工待遇调整将生育特殊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纳入了报销范围。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因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保胎治疗期间流、引产或早产的,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流、引产手术或早产的支付限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超过相应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同时,对特殊人群的生育保险待遇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社会保养、协保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2007年以前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此外,参保居民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及剖宫产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的,还可以得到不超过800元的补助。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常规护理、筛查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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