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意见由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待遇、待遇支付管理规定、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保规定、待遇调整和配套文件制定、经费保障和实施时间等七个部分组成。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该意见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该意见明确了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范围内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因急诊、抢救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每次生育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基金支付50%,最高限额3000元。
该意见还拟定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标准,女职工顺产假期98天,生育津贴11665.27元;难产128天,生育津贴15236.27元;多胞胎每生多1个假期增加15天,生育津贴增加1785.50元。
此外,该意见还拟定了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假期及津贴金额。
另外,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最多两次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就业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视同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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