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锦州市计生部门全面铺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养老、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扶助工作,不断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34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并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对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人员,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低收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解决其养老问题。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相应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作为就医“绿色通道”、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的重点人群,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服务。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高中生给予资助;属于低保对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免除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扶助金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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