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生育保险新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新规从2015年元旦起执行。
职工怀孕了要报销才想起购买生育保险,今后一些单位的做法行不通了。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合肥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合肥实际,对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整。新规从2015年元旦起执行。
详细情况: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比照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根据政策,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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