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摘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到村委会或乡镇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和登记,乡村会按程序进行审核、上报。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14年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
霍邱县人民政府规定:2013年起,对农村独女户、两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年龄从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从55周岁开始,每人每年奖励600元,直至达到60周岁与国家和省奖励扶助政策接轨。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基本条件如下: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从2014年起,对于独生子女伤残和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条件和标准
对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放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上述奖励资金全部实行打卡发放。
索 引 号: | 003235905/201412-00017 | 信息分类: | 其他/公民 |
发布机构: | 临淮岗乡 | 组配分类: | 人口计生 |
名 称: | 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摘编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
生成日期: | 2014-12-8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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