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范围
大连市生育保险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个体经济组织(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简称职工)。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以以个人身份不能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包含的待遇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含计划内一胎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男职工护理津贴(即护理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女性绝育术、男性绝育术、女性输卵管复通术、男性输精管复通术)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护理)津贴报销流程
(一)申报材料(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1、女职工生育的: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身份证》以上5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收据、诊断书,住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小结)。
2、计划内流产的: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居民身份证》以上3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没有办理生育证,须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怀孕证明)、诊断书、门诊医疗费现金收据(住院收据)、B超单、门诊病志(出院小结)、治疗明细及处方。
3、护理津贴: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身份证》以上5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只有女方符合晚育(23周岁零9个月后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男方才能享受护理津贴。
(二)审核办理(报销时间为每月1-20日)
1、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单位注册所属区医保办事处(目前只有计划内流产暂在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部办理)生育窗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查询)。
2、报销标准
(1)生育的报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正常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2)计划内流产的报销: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7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15%,其余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计划内流产的,暂时在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部办理)
(3)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支付。
(4)护理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支付。
注:当年10月前生育(计划内流产)的,待遇应在当年度12月20日前结算;10月1日以后生育(计划内流产)的,待遇应于次年1季度前结算。
四、常见问题解答
1、问:产假天数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方满23周岁零9个月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晚育(女方满23周岁零9个月生育的),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2、问: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护理)津贴谁来支付?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的生育(护理)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问:未就业人员分娩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答: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本市参保女职工生育费用相应标准支付。其中,按照有关规定已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参加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等),不再重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申报材料:此项业务由单位负责,不受理个人办理。具体业务由男职工单位专管员统一受理后,到单位注册所属区医保办事处咨询和办理。
4、问:计划生育手术费怎样办理报销?
答: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持医疗保险IC卡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到已进行计划生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做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保险IC卡不能直接结算的,需要先到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窗口审核(做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术的要提供《门诊医疗手册》、检查单和住院病志)。
报销标准:上环术155元、取环术155元、人工流产术240元、引产术1270元、女性绝育术1050元、男性绝育术840元、女性输卵管复通术2720元、男性输精管复通术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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