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参加生育保险 职工不用缴费
近日,中山市人社局官网发布公告,就《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11月27日至12月6日。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生育保险为强制参保,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参保后,参保人享受的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
据中山市人社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前,中山有实施生育保险,但仅覆盖国企职工。随着2010年6月中山市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取消了生育保险,在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增加了生育医疗待遇,并覆盖至全市医保参保人。此次起草的《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则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定重新制定的,新规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等组成。该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同时,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据了解,生育保险为强制参保,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费,缴费标准为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乘以0.5%进行计算。另外,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新增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将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而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等)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并实行定额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则包括了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生育津贴均按公式计发,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或休假天数),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则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据该征求意见稿,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然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根据规定,基本医保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市人社局医保科负责人表示,相比目前基本医保中的生育医疗待遇,新规定中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为此次新增的待遇,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
累计缴费满1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满足三个条件,即职工生育时单位已累计缴费满12个月,并仍在继续缴费,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如职工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须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原则上应到本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另外,如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次月起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
1、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含节育器)、皮下埋植术、输精管结扎术的,一次性支付100元;2、输卵管结扎术、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3、输精管及输卵管复通术、妊娠12周以上至28周以下,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4、妊娠28周以上,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5、妊娠28周以上多胎(含多胞胎剖宫产)、剖宫产的,一次性支付4000元。
特别提醒:
即日起可提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12月6日期间,各界人士可在中山市人社局门户网站(www.gdzs.lss.gov.cn)查阅、下载征求意见稿,并可通过电子邮件、私信该局官方微博@中山人社和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rsyb88221690@126.com,函寄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1012室(医疗保险科)。
更多知识:
中山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在中山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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