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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卫计委:再生育夫妇无需退回独生子女费

 字体时间:2014-12-0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国家卫计委:再生育夫妇无需退回独生子女费

近日,郑州市的一位陈姓女子在申请生育二孩时,被要求必须退还此前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此事经舆论热议发酵。最终国家卫计生委表态,否定了郑州的做法。

郑州市民中要办二孩准生证,却被告知必须先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并非一人。原因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消息一出,引起争论一片。人口专家黄文政就认为,“独生子女费”名义上是奖励,但本质上是提供给服从强制计生政策的夫妇的一种补偿,而计生政策已经对希望正常生育的夫妇造成伤害,即使放开单独二胎,这种延迟生育的伤害已成事实,因此补偿不应退回。

对于河南的做法,国家卫生计生委11月27日作出回应称,今年年初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就已明确提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同时,还称,卫计委已要求河南“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权益,把好事办好。”

国家卫计委解释称,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修订有关规定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对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妇不再要求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个别省份由于有关条款尚未修改,仅在工作层面从宽把握,致使极少数地方出现要求再生育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的事件。

独生子女费的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也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各地政策大同小异,根据事发地郑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妇,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该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每年发放一次,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这项实施于2009年的政策还要求,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二胎的,“追回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人口学者黄文政就此对财新记者表示,“独生子女费”与其说是奖励,不如说是一种补偿,是针对服从强制计生政策的夫妇提供的补偿,而过去的计生政策已经对希望正常生育的夫妇造成一定伤害,尽管其现在受政策许可生二胎,但延迟生育等伤害已经产生,补偿的时效性已经过去了,如果再要回这笔钱,“是很荒唐的”。

黄文政认为,如果独生子女费需要退还给政府,那么当前实施单独二胎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把超生夫妇此前所交的社会抚养费也进行退还。

不仅如此,黄文政和另一名人口学着梁建章还公开发表文章呼吁废除社会抚养费政策,并冻结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就在11月27日,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等六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建议书称,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的基本权利。”并且,每年超200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已成为滋生腐败和权力寻租的温床。

实际上,独生子女费无论是作为奖励还是作为补偿,也远远无法弥补因遵循计生政策而遭受巨大损失的夫妇。几天前的11月17日,失独者群体向卫计委提起的行政诉讼,遭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此次失独群体起诉卫计委的举动,源起于今年4月份,卫计委透过其信访窗口,向要求行政补偿的失独家长们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不服卫计委此答复的2391名失独父母,向卫计委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称:失独者失去的不仅是自己的孩子,“更重要的是失去了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被赡养、被监护、被继承的法律责任义务人”。而这些权益的丧失,正是因为他们承担了计生政策的风险所致。“失独”后果,不只是个人不幸,更已经转变为“为国家公共利益和政策风险的牺牲”;现有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制度”,难以弥补这一“巨大牺牲”。

对此,黄文政进一步主张,政府还应该对“失独”家庭承受的风险和损失提供补偿,目前以“补贴”名义发放的少量补偿还不够,政府应尽到更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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