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烟台某超市分店系原告烟台某超市设立的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超市与分店应共同对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两原告认可被告与原告烟台某超市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对被告诉请支付的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费1500元、生育津贴10006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2012年4月25日,原告烟台某超市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从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故张某诉请两原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原告烟台某超市与被告张某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限原告烟台某超市分店、原告烟台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告张某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费1500元、生育津贴10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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