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企业应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某外贸公司女员工邹某因计划外怀孕生育二胎一事跟公司闹上了纠纷,邹某认为自己应正常享受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三期”产假和哺乳假待遇,而该公司认为其这是计划外生育,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不享受这个待遇的。而且公司为了杜绝此事,有意在规章制度里把“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怀孕生育的”定义为属于严重违纪,以后如有女员工触犯这一规定,公司将给予无偿辞退。那么,邹某的产假待遇要不要给?该怎么来给?
案例解析
案例中邹某的情况属于超生,超生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将受到相应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及至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超生人员将受到以上的处罚。
至于能否享受产假,根据2012年4月28日的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无论是未婚怀孕,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首先女职工享有“三期”特别保护,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还应该顺延至三期期满。相应的产假也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职工。
那么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能否享受相关生育津贴待遇呢?
根据相关生育保险规定,只有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险的报销及津贴待遇,而违反政策的女职工则无法通过生育险获得相关费用的报销及产假津贴。
同时参照我国原《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的处理原则,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基于女职工怀孕生产后的生理变化,用人单位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可酌情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同时,提供与产假待遇相同的休息时间是女职工复原身体、照顾婴儿之必须,不可剥夺;但如果完全与遵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待遇无异,则不免不公,更有可能产生部分女职工恣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长期不能在岗提供正常劳动,造成用人单位经营负担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对相应情形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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