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杭女性生育保险新政策细则
《余杭区生育保险办法》新政解读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区实施《余杭区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原《余杭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停止执行。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等方面有很大的调整。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进一步了解新办法内容,现将新办法调整的部分解读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与对象
新办法将参保范围与对象扩大到: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调整缴费比例与生育津贴支付基数
新办法将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从0.5%调整为1.2%;生育津贴支付基数从按照生产或者流产上月本人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调整为按照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改变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新办法将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改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女职工在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外地生育的,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其在生育地医疗机构(限非营利性)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四、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
新办法对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其中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五、增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新办法对职工按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按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提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期限
新办法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期限从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提高到连续缴费满12个月。对女职工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生育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从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按规定申领。
七、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
新办法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
八、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办法
新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如有疑问可登陆余杭劳动保障信息网站或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详细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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