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夫妻可再生育 详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发布,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4种情况,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详见下文:
★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
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其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特殊情况再生育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二)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提供基本材料。其中,属于再婚对象的,还应当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为病残儿的,还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烈士子女的,还应当提供父亲或者母亲是烈士的证明材料。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本市从今年11月1日起,4类特殊夫妻可再生育一次”的消息一经发布,引起了市民的热议。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针对市民所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问: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此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夫妻中的独生子女一方应当提供证明本人是独生子女的有关材料;属于再婚对象的,应当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为病残儿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烈士子女的,应当提供父亲或者母亲是烈士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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