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修改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综合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修改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14年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双方均为非独、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等4种情况,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特殊新规
自2014年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以下4种情况,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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