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镇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明年上调
2015年起,全市城镇医保参保者医疗负担将进一步减轻。昨日,市人社局发出通知,2015年1月1日起,全市上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省会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职工生育保险三类参保人员求医时,将享受更多医保报销待遇。
参保职工年最高报销32万
新政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110元调整为130元,年度中间参保的,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1元。最高赔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这意味着正常参保缴费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2万元。
同时,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在职职工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88%。今后,参保职工因大病选择郑大一附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等医保定点省级医院住院治疗时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范围扩大
根据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居民的实际医疗需要,新政着重调整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扩大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医保支付范围,并且分别调高了门诊规定病种报销额度。其中,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5%。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
此前,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为22种,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为10种。本次调整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医保支付病种扩大到30种。
无论职工医保或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选择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二类以下(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且取消对《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的年度复审。
产检费报销标准调高400元
我市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在我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不再需要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
新政规定,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由以往的800元/例调高为1200元/例,实际产前检查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同时不再收取产前检查费票据。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正常分娩2000元/例,难产2800元/例,剖宫产4300元/例,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5000元/例。实际医疗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年度未参保的,按照用人单位已缴费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
考虑到参保职工生育的特殊性,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规定执行。
30种门诊规定病种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器官移植、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血友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心肌梗塞型冠心病、高血压病Ⅲ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肺间质纤维化、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慢性丙型肝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视网膜静脉阻塞、高脂血症、前列腺增生(中、重度)、血管性痴呆、肾病综合征、抑郁症(中、重度)、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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