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管理
一、生育保险待遇
1、根据国家政策,女性参保人员生育时可报销一定医疗费,并可按单位的缴费基数在产假时发放5个半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2、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公司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在产假期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
3、各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单位女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工作,应告之和督促怀孕女员工在规定时间办理备案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必须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申领程序
1、女员工怀孕5个月内,所在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由其本人办理好生育证。
2、在长沙市生育的员工,须由本人将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直接送往定点医院备案。在长沙市以外,由本人选定医保定点医院申请报告交法人单位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核实。
3、女职工在产假期满5个月之后8个月之内,携生育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定点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单位停发工资证明、男方参保或未参保证明、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明细、《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申领表》等交局人力资源部,再由医保专干携上述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申领生育津贴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4、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将应支付部分直接注入职工的生育津(补)贴个人帐户中,医保专干将生育津贴领回发给职工时须由职工签字认可,并将签字单存档保存。
5、生育津贴的申请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产假期满后3个月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之内,生育补助金必须在分娩6个月之内领取。逾期办理,省医保局不予受理。如职工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资料的,相关待遇费用由本人承担。
6、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单位须停发本人工资,代扣个人保险。产假期满回原单位上班的,当月正常发放工资并扣缴停发工资期间各项保险费用的个人部分。
7、女职工生育产生的医疗费,采取是定额报销,在长沙本地生育直接由医院结算,长沙市以外报销手续与员工基本医疗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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