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生育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兰州市人社局结合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实际,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首先设置了待遇等待期,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满 6个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规范了生育津贴核发基数。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费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此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按目前兰州市执行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本月参保,次月即可开始享受。此次将“本月参保,次月享受”调整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兰州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实际中,按照“本月参保,次月享受”的政策,有一些企业在职工临产前一个月才“突击”办理参保,缴纳一个月保险费就可使职工在生产时享受到各项待遇。“这次设定6个月的‘等待期’,主要是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生育保险政策更加规范。”
在此基础上,此次还对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作出了调整。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此次调整后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由按原来的本人生产当月缴纳的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为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费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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