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保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支付该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由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按下列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在正产基数上增加产假30天;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
(四)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下列情形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
(一)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二)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费用;
(三)拒绝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费用。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社会保险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单位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明;
(二)本人身份证;
(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明;
(四)定点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育保险实行协议医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称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对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定额结算。超出定额的医疗费,由职工个人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结算;低于定额的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发生额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我市医院等级、顺产、剖宫产的平均医疗水平确定;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按照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参保单位暂时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法规定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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