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序号 |
报 销 类 别 |
携带资料 |
专 项 资 料 |
基 本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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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 |
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
2 |
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 |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
3 |
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 |
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 |
4 |
产后并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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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
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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