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正式工作,不知道能不能办理生育保险?”2月20日,家住东河区的贺女士致电本报咨询。
记者从包头市医疗保险局了解到,为了维护包头市灵活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据了解,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一同办理,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定费率、分别列帐、分开支付。《办法》实施后参保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45岁(含45岁)以下的,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45岁以上的,可自愿参加生育保险;对于从单位转移到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需办理生育保险的接续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费率为0.8%,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随本人医疗保险费一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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