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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

 字体时间:2014-01-2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当生育津贴和工资挂钩,直接后果就是单位在招收女性职工时,会首先考虑开多少工资合适。”张志辽认为,这会加重女性求职者因生育问题而遭受的歧视。而这还只是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众多问题中的一个。

在张志辽眼中,因为制度设计原因,还有许多行业、地区之间生育津贴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在我国,还有大量的女性根本享受不到生育保险。

张志辽,重庆市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工会副主席。正是在工会的经历,让这位法学学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能有许多机会接触和观察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严重弊端。在今年的重庆“两会”上,张志辽将修改生育保险制度作为了自己的建议。

参保者身份不应是“职工”,而是“公民”

“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是所有公民的权利,而相关制度却将参与者身份界定为‘职工’”。在张志辽看来,现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正在与当初立法设计的目标渐行渐远。

据国家统计局早前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一直是五种社会保险中最低的。在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则很少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2011年7月,在国家计生委对全国32个省级单位开展的流动人口调查中发现,在128000名流动人口中,生育保险参加比例仅为9.9%。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生效,其第六章对生育保险制度做出了系统规定。参与生育保险者的身份被界定为“职工”。张志辽认为,立法者当时也许是基于筹措资金方面的考虑。在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用承担。

“但资金的筹措方式不能代表说只有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才享有生育保险。”张志辽表示,生育绝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私人事务,更何况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及城市中那些没有就业的生育者,她们也理应是生育保险的覆盖人群。

由“职工”改为“公民”,必然会有巨大资金缺口。但张志辽认为,不能因为资金的筹措问题,就混淆最基本的道理。何况,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从任何角度讲,生育保险都应当由公共财政来托底。只有这样,也才能不断地消除城乡以及行业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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