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读的是2008年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1月1日的新办法尚未公布,公布后本文将以最快时间进行更新!
原文: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第二条)
解读:深圳生育保险制度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存在的,所以会出现深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的情况。
原文: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第十三条)
解读:深圳生育保险适用于参加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为退休人员。
原文: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第二十三条)
解读:参加综合医保的,缴费比例为0.5%;参加住院医保的,缴费比例为0.2%。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费用,其他个人均由自己承担。
原文: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
-解读: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生育保险保险范围之内的费用,并且为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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