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发布通知,就执行2013年发布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诊疗目录》)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这次发布的通知规定,在《诊疗目录》的手术类项目中,如果手术术式中不包括腔镜,而医疗机构以该手术名称申报费用并且在手术中使用腔镜的,仅按照该手术名称的收费标准支付手术费,同时支付腔镜的费用。由于使用腔镜而伴随产生的材料费、药品费及其他费用不予支付;对于专科检查治疗项目用于相关疾病诊疗的给予支付,不限于临床科室。对于本临床科室不能施行,需要其他临床科室诊疗而使用的项目,医疗机构需留存专科诊疗记录或会诊记录,对不合理的跨科别诊疗费用不予支付;关于内窥镜检查项目执行问题:对于内窥镜检查类的项目,如果项目中规定可另收电极及一次性材料费的,另收部分的费用准予支付;项目中未规定可另收电极及一次性材料费的,不得支付项目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同时取消“使用电视监测系统进行内窥镜检查、治疗的,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标准上增加10元”的收费项目;关于临床非麻醉使用氧气问题:对于临床非麻醉使用的氧气可以根据相关疾病临床需要,按照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关于放射线检查项目执行问题:将《诊疗目录》支付说明中第四项第五款“强化CT、MRI检查,其中增强剂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急诊CT、MRI检查,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手术费基础上增加20元等。
通知还规定,可结合临床实际情况,调整《诊疗目录》部分项目信息。《诊疗目录》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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